本市居民跨县区居住入户(市内移居)
1、办理条件:市辖区居民可在市辖区、县人民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辖县居民可在市辖区以外的县人民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在市辖区实际居住地址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惠州市连续3年以上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未婚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父母随迁的,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7)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政策性安置入户
(一)随军家属入户。
1、办理条件:驻惠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 驻惠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身份证》;
(3)开具的入户证明;
(4)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安置入户
1、办理条件: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县、区)的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市或县(区)转业干部或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介绍信);
(3)《身份证》或《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规定安置入户
1、办理条件: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国家、省或市的相关规定文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回原籍入户
(一)退出现役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退出现役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市、县(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介绍信);
(4)原户籍证明材料;
(5)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二)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就业报到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4)迁出地公安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5)原户籍证明材料;
(6)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刑满释放的人员,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释放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3)原户籍证明材料;
(4)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非定居国(境)外人员申请回原籍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非定居国(境)外且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后申请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一次入境有效证件);
(3)原户籍证明材料;
(4)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五)持户口迁移证未在迁入地入户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要求回来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3)《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六)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入户
1、办理条件: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申请回来定居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3)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4)拟定居住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5)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
(6)原户籍证明材料;
(7)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再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入户后由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报给出入境管理部门。
院校招生、毕业生入户
(一)院校招生入户
1、办理条件:惠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入学时可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录取新生名册;
(4)迁出地公安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办理入户。
(二)毕业生就业入户
1、办理条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毕业后到本市就业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迁出地公安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
(4)用人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5)入户地址证件材料。
3、办理流程: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审批,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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